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森林资源档案的管理工作,为开展森林资源监测,掌握森林资源动态变化情况,评定森林经营利用效果,编制林业规划、计划和采伐限额,进行规划设计和森林资源资产化管理等提供可靠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森林资源档案分四级建立和管理,即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州、盟或林业管理局)、县(市、旗或国有林业局、林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森林经营单位)、乡(镇)。各级建立森林资源档案的基本单位根据经营管理要求和生产需要确定。县级以上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把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工作纳入本部门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保障档案管理的业务经费。
第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不同门类和不同载体森林资源档案的管理,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保证森林资源档案的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四条 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保证森林资源档案管理的科学性和连续性。要尽可能地采用先进的管理技术、设施和设备,逐步实现森林资源档案管理的自动化、标准化和规范化。
第五条 县(市、旗或国有林业局、林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森林经营单位)级以上森林资源档案要全面实行计算机数据库管理,提高档案管理的现代化水平。
第二章 森林资源档案的材料内容与档案建立
第六条 森林资源档案材料
(一)资源林政管理材料
1、资源管理材料
2、林政管理材料
(二)林业调查、区划、规划、设计
1、森林资源调查材料
(1)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材料
(2)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材料
(3)伐区作业设计调查材料
2、林业专业调查材料
3、林业区划材料
4、林业规划材料
5、林业设计材料
6、林业遥感材料
7、林业测绘材料
(三)造林营林材料
(四)其他材料
第七条 森林资源档案的主要内容
(一)各种样地和标准地调查记录卡片及计算成果;
(二)小班因子原始调查薄册;
(三)森林资源连续清查、规划设计调查、专业调查报告;
(四)各种专业调查、科学试验材料及其总结等;
(五)森林资源统计表或统计薄;
(六)森林资源消长变化统计表;
(七)基本图、林相图、森林资源分布图和资源变化图;
(八)各种林业数表;
(九)区划、规划、计划、经营方案和总体设计、造林设计、经营设计等的有关文件与成果资料;
(十)与境界变动、林地权属、林木权属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十一)林业遥感和林业测绘原始资料和成果报告;
(十二)林业经营作业活动、检查验收、核查等材料与成果资料。特别是各小班经营活动种类、强度、用工数量、费用等以小班为单位的技术经济指标;
(十三)其它有关文字、图表和数据;
(十四)上述各种档案内容相应的电子文档。
第八条 文件材料归档要求
(一)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是原件(定稿),根据需要可复制若干份;
(二)凡归档的档案文件材料,要做到审查手续完备,制成材料优良,格式统一,字迹工整,图样清晰,装订整洁,禁用字迹不牢固的书写工具;
(三)所有的档案材料在归档前都应由相应的档案管理人员进行严格的审查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材料不予以归档。
第九条 各级森林资源经营管理单位要建立健全森林资源档案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制度,及时建立森林资源档案,确保森林资源档案材料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
第十条 文件材料的归档时间
(一)各种专业调查、规划设计、生产任务及工程建设的档案,应在成果鉴定或者工程验收后两个月内移交档案管理机构归档,周期过长的可以按阶段成果分期归档。
(二)重要的工作会议、处理决定等的文件材料,应在会议结束或处理决定生效后一个月内进行归档。
第三章 森林资源档案管理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单位应设立档案室,配备专用的档案设备,以防止档案受损。
第十二条 对接收的森林资源档案材料要按有关规定划分保管期限和密级。变动保管期限、销毁档案要报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涉密档案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的规定管理。
第十三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定期组织技术培训和交流,开展定期的检查、指导、总结和评比等考核工作,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职称晋升、提级和奖惩的依据之一。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单位应配备工作认真、责任心强、有专业知识的专职技术人员负责档案管理工作,并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调动,因工作等需要确需调动时,要做好交接工作。
第十五条 档案工作人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档案管理工作的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执行档案管理制度;
(二)督促、协助本建档级有关单位各部门的专业人员做好森林资源、森林经营、科学实验与研究资料的整理和归档工作,保证档案材料的完整、准确;
(三)深入了解本建档级有关单位有关森林资源的各项生产、科研工作;参加森林资源调查特别是固定样地、标准地的设置、复测;与森林经营管理人员和森林资源管护人员保持联系,及时掌握森林资源变化信息;
(四)开展森林资源档案管理的日常工作,做好档案借阅登记制度、保密管理制度,防止档案资料遗失、毁损及泄密;
(五)为档案利用者提供良好的服务,特别是要配合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将档案用于森林资源调查与管理、森林经营与利用、科学实验和研究等生产实践中,充分发挥档案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六)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森林资源报表统计工作;
(七)指导下级档案管理人员的业务工作。
第四章 森林资源档案数据更新
第十六条 各建立森林资源档案的基本单位负责各自的森林资源档案数据的更新。森林资源档案数据每年更新一次,数据更新落实到小班。每年数据更新前,应将上年的数据备份存档。
第十七条 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要及时地对资源档案数据进行人工更新,或经对小班调查核实后进行人工更新:
一、因产权流转等而引起小班土地或林木权属变化的;
二、因各种森林经营活动使小班面积、地类、郁闭度或林木株数或蓄积量等小班调查因子发生变化的;
三、因森林火灾、森林病虫害以及水灾、干旱等自然灾害引起小班调查因子发生变化的;
四、因非法人为活动、牲畜或野生动物的危害使小班调查因子发生变化的;
五、除了林木自然生长以外的其它引起小班调查因子发生变化的。
第十八条 对于仅因自然原因引起的林木株数或蓄积量等小班测树因子的变化,采用分别林分类型、立地条件的林分(动态)生长模型,或分别树种、立地条件的林木(动态)生长模型。
第十九条 林分(动态)生长模型或林木(动态)生长模型以县级建档单位(县级行政区划单位、森林经营单位)或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单位建立。林分(动态)生长模型或林木(动态)生长模型应尽量采用固定样地、固定标准地或其它长期观测数据建立。
第五章 森林资源档案使用
第二十条 森林资源档案在以下情形应使用:
(一)县级林业区划
(二)编制区域林业发展规划、森林经营方案、林业工程规划;
(三)编制森林经营单位、县级行政区划单位的森林采伐限额;
(四)森林经营单位、县级行政区划单位的森林分类区划;
(五)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资产化管理;
(六)征占用林地;
(七)作业设计、作业检查验收;
(八)编制统计年报;
(九)其它需要使用资源档案的。
第二十一条 森林资源档案管理人员应编制各种检索工具,应用森林资源档案信息管理系统。
第二十二条 森林资源档案主要供本单位和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用,其它部门和单位的人员查阅档案时,需持单位介绍信并经档案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查阅。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和个人查阅档案时不得擅自将档案带走,更不得转借,并保存档案完好。森林资源档案不得随意复制,档案查阅人员需要复制档案时,要经档案主管领导批准。
第二十四条 非本单位、非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的人员查阅森林资源档案时,可以实行有偿服务,收费的范围和标准可参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并按规定报物价部门审批或备案。
第六章 统计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的要求,向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提报森林资源统计年报。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向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提报统计年报。
第二十六条 森林资源统计年报由森林资源档案管理技术人员负责编制,在经档案主管领导审核、单位领导签署后报送到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对于未开展规划设计调查的森林经营单位,可暂时采用典型调查或其它调查成果资料编制。非林业部门的森林资源统计年报,由各单位按照当地林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提报年报。
第二十七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地(市)、县,不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统计年报,要以下一级上报的统计数据的合计值为准,不得另用其它数据。
第二十八条 各森林经营单位、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档案管理人员按照本办法和统计制度编制的统计年报,不得随意修改,如发现数据来源或计算有误,应当责成编制人员核实修正。
第二十九条 森林资源统计年报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为年度统计范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于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向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的森林资源统计年报,不得拒报、瞒报、虚报和迟报。
第三十条 森林资源统计年报由森林资源统计报告和统计报表两部分组成。
一、森林资源统计报告主要内容为:
(一)说明统计报表的数据来源,数据更新、林木生长量、消耗量计算的依据和方法;
(二)分析年度森林资源消长变化情况、产生的原因以及存在的问题;
(三)针对森林资源消长变化的原因和存在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统计报表包括:
1.各类土地面积统计表
2.各类森林面积、林木蓄积统计表
3.林种统计表
4.乔木林面积、蓄积按龄组统计表
5.生态公益林(地)统计表
6.红树林资源统计表
报表格式见附表1—附表6。
第七章 森林资源电子文档管理
第三十一条 所有与森林资源档案有关的电子文档均应归档。
(一)电子文档归档前要由文件形成单位对电子文档的有效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并由负责人签署意见。
(二)电子文档档案应拷贝至耐久性的载体上,至少一式2套,一套封存保管,一套供查阅使用。
第三十二条 存储电子文档的载体或包装盒上应贴有标签,标签内填写编号、名称、密级、保管期限、硬件及软件环境。
(一)保存与纸质等文件内容相同的电子文档时,要与纸质等文件之间相互建立准确、可靠的标识关系。
(二)专用软件产生的电子文档,必须连同专用软件一并归档。
第三十三条 电子文档的利用与销毁
(一)电子档案的封存载体不得外借。
(二)利用者对电子档案的使用应在权限规定范围之内。
(三)电子档案的销毁,应在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实施。
(四)非保密电子档案可进行逻辑删除。属于保密范围的电子档案被销毁时,如存储在不可擦除载体上,须连同存储载体一起销毁并在网络中彻底清除。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各森林经营单位要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建立、管理、更新和使用森林资源档案。对于不按本办法规定建立、管理、更新、使用森林资源档案数据的有关单位或部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和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对该单位或部门上报的各种材料予以不接收、不审理、不备案、不审批。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或其所在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可以根据档案的价值和数量,按有关规定责令赔偿损失。
(一)损毁、丢失或擅自销毁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森林资源档案;
(二)将职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
(三)擅自提供、抄录或者公布有密级档案的;
(四)涂改、伪造档案的;
(五)档案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第三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1985年6月10日颁发的《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表格式:
附表1.各类土地面积统计表
单位: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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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单位 | 总面积 | 林地使用权 | 森林类别 | 林 地 | 非林地 | 森林覆盖率 | 林木绿化率 | ||||||||||||||||||||||||
合计 | 有林地 | 疏林地 | 灌木林地 | 未成林造林地 | 苗圃地 | 无立木林地 | 宜林地 | 辅助生产林地 | |||||||||||||||||||||||
小计 | 乔木林地 | 竹林 | 红树林 | 小计 | 国家特别规定灌木林 | 其它灌木林 | 小计 | 人工造林未成林地 | 封育未成林地 | 小计 | 采伐迹地 | 火烧迹地 | 其它无立木林地 | 小计 | 宜林荒山荒地 | 宜林沙荒地 | 其它宜林地 | ||||||||||||||
小计 | 纯林 | 混交林 |
| 其中灌木经济林 |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 16 | 17 | 18 | 19 | 20 | 21 | 22 | 23 | 24 | 25 | 26 | 27 | 28 | 29 | 30 | 31 | 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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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各类森林、林木面积蓄积统计表
单位:公顷、立方米、万株、%
统计单位 | 活立木总蓄积量 | 林木使用权 | 有林地 | 疏林 | 四旁树 | 散生木 | ||||||||||||
面积合计 | 乔木林地 | 竹林 | 红树林 | |||||||||||||||
小计 | 纯林 | 混交林 | ||||||||||||||||
面积 | 面积 | 面积 | 蓄积 | 面积 | 蓄积 | 面积 | 株数 | 面积 | 面积 | 蓄积 | 株数 | 蓄积 | 株数 | 蓄积 |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 16 | 17 | 18 | 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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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3.林种统计表
单位:公顷、立方米、万株
统计单位 | 活立木总蓄积量 | 林种 | 亚林种 | 有林地 | 疏林 | 灌木林 | ||||||||||||||||||
合计 | 乔木林 | 竹林 | 红树林 | 小计 | 国家特别规定灌木林 | 其它灌木林 | ||||||||||||||||||
小计 | 幼龄林 | 中龄林 | 近熟林 | 成熟林 | 过熟林 | |||||||||||||||||||
面积 | 面积 | 蓄积 | 面积 | 蓄积 | 面积 | 蓄积 | 面积 | 蓄积 | 面积 | 蓄积 | 面积 | 蓄积 | 面积 | 株数 | 面积 | 面积 | 蓄积 | 面积 | 面积 | 面积 |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 16 | 17 | 18 | 19 | 20 | 21 | 22 | 23 | 24 | 25 |
附表4.乔木林面积蓄积按龄组统计表
单位:公顷、立方米
统计单位 | 起源 | 优势树种 | 纯林 | 混交林 | 合计 | 幼龄林 | 中龄林 | 近熟林 | 成熟林 | 过熟林 | ||||||
面积 | 蓄积 | 面积 | 蓄积 | 面积 | 蓄积 | 面积 | 蓄积 | 面积 | 蓄积 | 面积 | 蓄积 |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 16 | 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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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5.生态公益林(地)统计表
单位:公顷
统计单位 | 总面积 | 工程类别 | 事权等级 | 保护等级 | 合计 | 有林地 | 疏林地 | 灌木林地 | 未成林造林地 | 苗圃地 | 无立木林地 | 宜林地 | |||||||||||||||
小计 | 乔木林 | 竹林 | 红树林 | 小计 | 国家特别规定灌木林 | 其它灌木林 | 小计 | 人工造林未成林地 | 封育未成林地 | 小计 | 采伐迹地 | 火烧迹地 | 其它无立木林地 | 小计 | 宜林荒山荒地 | 宜林沙荒 | 其它宜林地 | ||||||||||
小计 | 纯林 | 混交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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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 16 | 17 | 18 | 19 | 20 | 21 | 22 | 23 | 24 | 25 | 26 | 27 | 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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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6.红树林资源统计表
单位:公顷
| 统计 单位 | 林地使用权 | 树种(或群落类型) | 地类 | 林种 | 郁闭度等级 | ||||||||||||||||||||||||||||||||
| 合计 | 有林地 | 未成林造林地 | 宜林地 | 合计 | 自然保护区林 | 护岸林 | 其它特种用途林 | 合计 | 高 | 中 | 低 | ||||||||||||||||||||||||||
| 小计 | 人工造林未成林地 | 封育未成林地 | 小计 | 规划造林地 | 其它宜林地 | ≥0.7 | 0.40-0.69 | 0.20-0.39 |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 16 | 17 | 18 | 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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